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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5-21 14:52   来源:
《关于调整四平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的通知》的政策解读

一、出台背景

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,贯彻落实长春现代化都市圈一体化发展战略,持续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,精准支持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,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与服务发展职能,认真落实关于“稳住楼市股市”“持续用力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”的决策部署,结合四平市实际,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。本解读旨在帮助广大缴存单位和职工准确理解政策要点,充分享受政策红利。

二、调整依据

(一)《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》

(二)《长春都市圈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合作协议》

(三)《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》(吉建房〔20262号)“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 助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”

三、主要内容和解读

(一)阶段性调整四平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

1.阶段性支持职工通过代际互助形式提取住房公积金

1)提取条件。在政策执行期内,全款购买或贷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,适用代际互助提取政策,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。职工可使用子女、双方父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。

全款购房的,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购房款;

贷款购房按首付款提取的,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首付款;

贷款购房按偿还贷款本息提取的,所有提取人合计不得超过一年还款本息合计金额。

2)申请材料。除依据现行提取政策提供身份证件、购房提取申请材料外,还需提供证明家庭成员真实关系的材料(如居民户口簿、结婚证、出生医学证明、独生子女证明、加盖单位或人事档案保管机构印章的人事档案复印件等)。

2.阶段性取消贷款次数限制

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经审核具备条件的不受贷款次数限制,相关政策按照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。

阶段性取消贷款次数限制政策的截止时间,本项政策执行期限为2026年政策实施之日起至20261231日,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次申请贷款的,不受贷款次数限制,其贷款的首付款比例、贷款利率等均按照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。

3.阶段性扩大贷款共同还款人范围

缴存人子女、夫妻双方父母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经缴存人同意,可增加为共同还款人,为子女、夫妻双方父母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对冲还款、部分还款及贷款结清业务。

办理材料:亲属关系证明

以上三项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为2026年政策实施之日起至20261231日。

(二)提高新市民、青年人、现役军人以及高层次人才贷款额度

给予新市民、青年人、现役军人以及高层次人才,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,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0%

新市民是指根据中国银保监会、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《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》,新市民主要是指因本人创业就业、子女上学、投靠子女等原因来到城镇常住,未获得当地户籍或获得当地户籍不满三年的各类群体,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、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)

新市民办理贷款时需提供:居民户口簿原件或其他证明材料。

青年人是指(《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(2016-2025)》中所指的青年,年龄范围是 1435 周岁)。

现役军人需提供军官证(士兵证)、缴存信息等证明材料。

高层次人才(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高级专家(高层次人才)延迟退休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人社函〔202574号,高层次人才:国内外顶尖型人才A类、国家级领军型人才B类、部级拔尖型人才C类、省级高层次人才D类、基础实用紧缺型人才E类)

办理材料:毕业证、学位证

(三)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

将现行《四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》中对应条款,“第十六条 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%,不得高于12%。除灵活就业人员外,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相同。修订为: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%,不得高于12%。除灵活就业人员外,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,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。

 

 

 

 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
    2026521

初审:肖涤平

复审:伦丹丹

终审:陆晓波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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